不滿治療結果,公開分享會觸法嗎?
台灣醫療院所林立,不論是要看診,還是醫學美容都十分便利,但只要是醫療行為,就可能會衍生出醫療糾紛。近期有消費者因不滿療程後的效果,選擇在診所門口以告示牌方式表達抗議,卻遭到診所提告公然侮辱罪。現在其實也有許多網友會選擇在網路論壇或社群發文,分享自身的不愉快醫療經驗,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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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認為自己所控訴的皆屬實,卻被院所提告公然侮辱罪,到底該如何拿捏言責?
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一章中,就妨害名譽至少就包含二種犯罪型態,即「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其中「公然侮辱罪」是指抽象不具體的謾罵;「誹謗罪」則是就具體的事項指摘。所以,以新聞案例來說,雖然民眾認為自己控訴的屬實,但是以「庸醫」、「爛醫生」來指稱醫師,仍然屬抽象不具體的謾罵而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並不處理是否屬實,只就謾罵的內容是否客觀上足以貶低被謾罵者的社會評價,這就不是屬不屬實的問題了。
而一般社會上對於「庸醫」、「爛醫生」的用語,想當然爾絕對不會是正面的評價,而屬負面謾罵,當然就很容易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如果要拿捏言責,盡量較為具體的指述,避免抽象的謾罵,例如「醫師如何醫不好」之類的言論,較有可能被認定屬於「合理評論」而不會構成誹謗。如果真的無法控制住,就是想要用抽象謾罵的方式,那建議至少不要「公然」為之,只要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得到、聽得到,都算是「公然」。在網路平台公開貼文讓不特定人都看得到,也算「公然」喔。
若以沒有「明確指名」的方式,在網路平台上控訴醫療院所或醫師,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要先澄清的是,不是沒有指名道姓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只要從言論內容可以讓一般大眾推知是指誰,對於被指名的人仍然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另一方面,誹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由於文字或圖畫比起言語來說更容易長時間留存(尤其是現在網路平台),對於被誹謗者的名譽影響更為重大,所以屬於「加重誹謗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啦,如果控訴院所的內容不是事實,基本上一定會構成誹謗罪。但如果有經過相當的查證認為是事實,即便最後證明不是事實,法院仍然會認為是「合理評論」,只要和公共利益有關,仍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就算指述的是事實,如果和公共利益無關而只是私德問題,仍然會構成誹謗罪。
在網路上若只是回應別人發的謾罵文,並非原PO,例如按讚、留言、轉發等,也會觸法嗎?
以前曾經有人對於別人發的謾罵文,除了原PO以外,按讚、回文留言、甚至轉發的通通一律提告。但是否單純按讚、回文留言甚至轉發的都會一律觸法,則要看實際狀況。就實務來看,地檢署大多認為,單純的按讚(現在可能有其他例如笑臉或愛心等),只是單純心情的抒發,或是證明已經看過這篇文章,要直接認為按讚的也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邏輯上太過跳躍而沒有辦法具體證明;至於回文留言則要看留言的內容而定;轉發的如果只是單純轉發而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是有可能觸法的(散佈),但如果轉發的意見沒有涉及到誹謗或是公然侮辱,筆者認為仍然要從嚴認定,不應該隨意認定觸法。
遇到不滿意醫療結果的情形,建議可以透過哪些方式處理,能保障自身權益,又避免觸法?
現在很多民眾只要遇到醫療糾紛,就會想要以「爆料」的方式來抒發心情,但是千萬注意,要寫的內容真的要謹慎,盡量以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為主,絕對不要隨意加油添醋添加不實或是抽象謾罵的內容。基本上只要是事實,因為醫療院所的實際醫療經驗與公共利益絕對有關,不會構成誹謗罪。但,仍然建議如果對於醫療的結果不滿意,盡量還是循法律途徑,以刑事的過失傷害,或是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或是行政機關申訴的方式為之。畢竟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只要不要無中生有隨意興訟,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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