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管制醫療用品,應負哪些刑責?
台灣的醫美市場蓬勃發展,蘊含巨大商機,就有診所被爆料違法走私屬於管制的醫療用品,若經查獲,需要付哪些法律責任?如果消費者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使用了禁藥,可以求償嗎?有請專業律師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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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若違法輸入禁藥,在台灣需要付哪些法律責任?
依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區分登載或播放的平台,可區分為三:
1.這裡要先定義的是所謂的「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基本上,只要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都屬於所謂的「禁藥」,包含所謂的「平行輸入」。這是因為除了自行製造的藥品,就連進口的藥品,在台灣也需要申請藥品許可證字號。
2.如果走私禁藥,依藥事法的規定,除了有行政責任(第77條至第80條),須沒入、銷毀;輸入的機構也有可能遭到廢止登記並公告之。另外刑事責任則規定在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光是輸入就可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於死,更可處以最重無期徒刑,可見禁藥在臺灣處罰之重。而醫師如果進一步使用所謂的禁藥,依醫師法第28-4條規定,最重視可以廢止醫師證書的。
3.另一方面,如果今天是以走私的方式輸入禁藥,除了上面藥事法的規定以外,另外懲治走私條例也有處罰規定。第3條規定:「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Q2.非法使用走私禁藥,可能會帶來哪些影響?
1.依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對於禁藥的定義,一方面是中央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如果是中央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毒害藥品,基本上對於人體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傷害,如果擅自使用,可能發生之後果輕則無效,重則可能危及生命。
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客觀上仍然是藥品,但在臺灣沒有經過申請許可,即便是相同名稱的藥品,也可能因為在國外或在臺灣,而在成分或劑量上有所差別。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是國外合法的藥品,要輸入臺灣仍然需要申請許可字號的原因。
Q3.若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使用走私禁藥,事後發現的話可以向院方或醫生求償嗎?
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使用到禁藥,可以區分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1.如果因此身體受到傷害,刑事上醫師可能觸犯的法條至少就有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不是過失而是故意,是因為院所「明知」是禁藥卻又提供消費者使用。
2.另外,即使消費者沒有因為使用禁藥而受有傷害,院所也有可能犯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消費者到院所施作療程,理所當然都會認為院所提供的藥品是合法的藥品而不會是禁藥。如果今天提供的是禁藥,會造成消費者陷於錯誤而受騙,醫師就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3.刑事上不論是普通傷害罪或詐欺罪,民事上都會構成第184條以下的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基本上都是金錢賠償)。
Q4.消費者可以透過哪些方式,辨別自己是否使用到走私禁藥、仿冒的醫療器材?
1.基本上,合法製造或輸入的藥品都要向衛福部申請許可,成本自然都會比較高。但禁藥並沒有申請許可,少了時間跟金錢成本,自然價格就會低廉許多。但消費者們千萬不要貪小便宜,不要以為藥品比其他診所價格低廉就以為撿到便宜。更何況對於醫療項目的價格,醫療法以及各縣市政府都有相關的規範區間,不容許太過高昂,也不可以太過低廉。所以遇到太過低廉的療程,就要特別注意。
2.更重要的是,在接受療程之前的諮詢時,務必先確認診所施用的產品,先行做好功課,確認許可字號、了解外觀、包裝及可能的價格範圍,不要沒有做功課就接受推銷,才不會等到產品或器材使用後身體發生傷害再來主張,到時無論賠償多少費用,也難以弭平身體上受到的傷害。
3.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便是「平行輸入」藥品,只要沒有合法的許可證字號,也是所謂的「禁藥」,一樣是不合法的。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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