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樺涉貪案 林岱融等3人延押2月


林岱樺涉貪案 林岱融等3人延押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疑捲入詐領助理費風波,有意參選明年高雄市長選舉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繼胞弟林岱融及員工黃麗雪、王瓊翎在2月間陸續被高雄地院更裁羈押禁見,由於羈押期限將屆滿,高雄地院今(23)日裁定,林岱融等3人自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雄院裁定指出,被告等3人經訊問後,雖均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等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而其中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王瓊翎就如何擔任公費助理及相關帳戶之管理、薪資流向等情節,前後供述不一致,亦與其他共犯所述、物證內容不合。


而被告林岱融就其如何與被告黃麗雪共同處理共犯林岱樺之公費助理之申報,就政治獻金如何運作等節,兩人之供述內容互有出入、與共犯及證人所述相異,亦與卷內事證不合。


裁定指出,參以被告3人之身分、本案參與程度,本案仍有未釐清之處,無法排除被告等3人停止羈押後與共犯、證人進行勾串,甚或有湮滅證據之風險,而有羈押之原因。考量本案牽涉規模、事涉專業,待調查之證據及證人繁雜。


檢察官於被告等三人在押期間,既有持續追查之偵查作為,無不合理之遲延,為維護檢察機關偵查案件之公共利益,並衡諸被告等三人所犯侵害之法益及犯罪情節、國家訴追及確保案件執行之公共利益,與被告遭受羈押人身自由受限之不利益,予以延長羈押應無違反比例原則,是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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