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抗告成功 首例高院自為裁定1百萬交保


陳怡君抗告成功 首例高院自為裁定1百萬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民進黨籍市議員陳怡君,被檢調查出利用親友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又為營造商護航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等,收受「顧問費」,遭士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陳怡君及其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12)罕見就強制處分抗告案開庭審理後,自為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張惠霖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與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八月,成為司法史上就被告不服一審羈押(延押)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自為裁定並於高院辦理交保的首例。


以往高院就一審羈押或延押的抗告案,都是採書面審,就抗告理由審酌後進行裁定。高院今天罕見的就延押庭開庭審理,提解陳怡君、張惠霖到庭訊問後,自為裁定並於高院辦理交保。


高院裁定理由認為,被告2人於原審訊問、準備程序時,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自白犯行,復有卷內證據可佐。原審參酌上開事證 ,認定被告2犯罪嫌疑重大,即屬有據。


不過,就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部分,原審認定被告2人所涉均屬重罪,且無高齡、阻礙逃亡的疾病等消極因素,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亦屬有據。


但是,就原審認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部分,高院合議庭認定被告陳怡君除就法定刑較輕之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否認犯行外,其他罪名均已坦承,則被告2人是否仍有勾串證人之必要及實益,且縱 使相關證人於審理中有翻供情形,也僅為法院對於證據取捨之問題,再被告2人起訴後並未發生勾串證言的具體事實,是原審認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並據此為禁止接見、通信的處分,於法核有違誤。


就被告2人羈押必要性部分,被告2人雖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然合議庭認為並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與出海等替代手段停止羈押,是原審認定被告 2人有羈押之必要性,亦有疑義。


合議庭認為,因被告2人羈押與否的事實已臻明確,且原審也讓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充分就羈押與否、如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性法院應施以何種替代手段停止羈押等事宜陳述意見的機會,為維護被告2人受憲法保障的適時審判權利、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妥速行使,並避免本案的羈押抗告程序久懸不決,影響原審就本案訴訟程序的進行及終結,因此撤銷原審裁定。


合議庭並審酌被告2人雖有羈押的原因,但可以具保、限制出境 與出海等其他替代手段停止羈押,尚無羈押的必要性,而自為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張惠霖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與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八月,但是被告2人日後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等事宜,自應由原審以為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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