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假球詐賭案 裕隆納智捷前球員柯旻豪判刑7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震撼籃壇的SBL聯盟假球案,士林地檢署去年2月2日依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包括裕隆前球員吳季穎及塞內加爾外籍球員斑霸在內的10名球員、前不同球隊之邱姓助理教練、黃姓、張姓、游姓、邱姓等4名友人或同學共15人;士林地院今(17)宣判,唯一曾經在押的裕隆前球員柯旻豪判刑7年,外籍球員班霸等其他球員分別判刑5年2月到9月不等,其中球員吳季穎、李奇恩並獲緩刑。
士院宣判結果為:柯旻豪判刑7年、併科罰金2000元;班霸徒刑5年2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顏聞佐徒刑5年、併科罰金2000元;吳祐任徒刑4年10月;黃鉉閔、周暐宸徒刑4年9月;陳品銓徒刑4年4月;邱忠博徒刑3年4月;吳季穎徒刑2年、併科罰金20000元、向公庫支付20萬元緩刑5年;李其恩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5000元、緩刑4年。
非球員部分,吳季穎女友黃品瑄徒刑1年、併科罰金18000元、緩刑2年;組頭邱繼緯徒刑2年、緩刑5年;組頭邱廷昱徒刑1年、併科罰金16000元、緩刑2年;組頭張曉悌徒刑8月、併科罰金10000元;吳季穎友人游舜翔徒刑9月、併科罰金14000元、緩刑2年。
檢方起訴指出,涉案球員等人於111年12月27日起至112年5月21日進行第20屆SBL賽程,自熱身賽開始至例行賽期間,透過地下簽賭網站下注簽賭至少十數場賽事,下注場次中有7場賽事為達地下賭盤開出讓分或盤中受讓分數多寡,而以控制比分方式遂行。
涉案球員手法包括於比賽時未依教練指示戰術、或以離譜投籃、故意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截、或刻意罰球不進、傳球次數遽增、出手時機不合常理、故意運球出界、甚至讓對手輕鬆投籃等方式操控球隊輸贏及得分。
涉案球員犯行對於職籃賽事之公平及球迷之信賴傷害甚鉅,賭資金額更以千萬元計,破壞職業運動之純正風氣。士檢指派重大刑案專組主任檢察官葉耀群率同檢察官邱獻民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全力偵辦,逐一細心勘驗相關賽事,從中抽絲剝繭,詳盡調查人證、物證、金流等,綜合所有事證,並善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查知SBL球隊裕隆隊部分球員集體簽賭或透過其他友人協助下注簽賭及以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等不法情事明確。
合議庭審酌,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邱繼緯、邱廷昱、游舜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吳季穎更於偵查中供出本件案情重要關係事項及其他正犯、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進行追訴。
審酌其等之犯案情節及犯後態度,認其等尚非不知悔悟,經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吳季穎及邱繼緯部分宣告緩刑5年,就李其恩部分宣告緩刑4年,就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部分宣告緩刑2年。
同時,為使吳季穎能深切反省,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記取教訓,並督促其時時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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