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海纜七法」修正 強化海纜保護
(記者謝自宗台北報導)台灣周遭海纜遭破壞案層出不窮,政院今天拍板修正海纜7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故意犯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海纜防護對內攸關通訊、電力、輸水及輸氣等民生服務,對外涉及國家安全,今(2025)年以來有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事件,已嚴重影響國土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本次修法除明定違規態樣外,也增列過失犯為處罰對象,不僅強化執法依據,也加重肇事責任,提升執法效能,並增訂犯罪工具及船舶可為沒入的處罰規定,請相關部會配合本次防護海纜7部法案修正積極辦理。
本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電信管理法第72條: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二)電業法第71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海底電力電纜,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三)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海底輸氣管線,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或處置規定。
(四)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樣態,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五)氣象法第21條之1:為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增訂過失犯罰則;另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六)商港法第15條及第65條之4: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防範其對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修正重點為:
1、增訂船舶持續滯留商港有妨礙港區安全或影響船席調度者,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移泊;逕行移泊後令其三個月內離港。
2、增訂滯港且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沒入。
(七)船舶法部分條文:為加強船舶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海纜防護對內攸關通訊、電力、輸水及輸氣等民生服務,對外涉及國家安全,今(2025)年以來有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事件,已嚴重影響國土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本次修法除明定違規態樣外,也增列過失犯為處罰對象,不僅強化執法依據,也加重肇事責任,提升執法效能,並增訂犯罪工具及船舶可為沒入的處罰規定,請相關部會配合本次防護海纜7部法案修正積極辦理。
本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電信管理法第72條: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二)電業法第71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海底電力電纜,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三)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海底輸氣管線,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或處置規定。
(四)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保護範圍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樣態,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五)氣象法第21條之1:為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增訂過失犯罰則;另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六)商港法第15條及第65條之4: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防範其對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修正重點為:
1、增訂船舶持續滯留商港有妨礙港區安全或影響船席調度者,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移泊;逕行移泊後令其三個月內離港。
2、增訂滯港且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沒入。
(七)船舶法部分條文:為加強船舶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
- 記者: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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