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勝訴!對中火開罰1800萬遭環境部撤銷 法院判撤銷處分無效

台中市政府2019年以台中發電廠超量使用生煤1104萬公噸,且限期改善未果為由,3度裁罰台電1800萬元,環境部認為裁罰處分違法而撤銷,台中市環保局提訴願失敗,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19日)判台中市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的免罰處分,可上訴。
台中火力發電廠先前經台中市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汙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共10組,台中市環保局2019年11月29日派員稽查固定空氣汙染源時,發現中火自2010年1月26日至稽查日為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超過1104萬公噸許可量上限,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於同年12月3日開罰300萬元,並限期改善。
市府事後查核認為中火燃煤仍超標,同年12月14日再開出600萬元罰單,並限期改善;市府於12月23日複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仍持續使用生媒,顯未完成改善,第3度裁處罰鍰900萬元。中火不服3度受罰,向台中市府提訴願,第1件300萬元處分被駁回,中火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案件被裁定停審中;至於後續600萬及900萬的處分,台中市府尚未作成決定,並從2020年元旦起,廢止中火2、3號機組操作許可證。
但環境部(當時為環保署)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沒有違反《空汙法》,台中市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環境部因此於2020年2月25日撤銷台中環保局的3項裁罰,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訴願失敗,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法院認為,空汙防制是環境保護重要項目,又因各地方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結構等都不同,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有因地制宜的必要,空汙防制為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而台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
法院指出,直轄市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應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逕由各部會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因此,台中市環保局裁罰中火的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環境部是行政院的下級機關,並沒有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權限。
法院判決提到,縱使認為台中環保局辦理空汙防制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仍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由環境部自行撤銷,認為環境部撤銷台中環保局處分有違誤,判決台中環保局勝訴,應撤銷行政院不受理訴願的決定,以及環境部對台電的免罰處分,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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