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高聘僱人員離職給與提繳基準

為提升聘僱人員退離權益保障,以及配合實務運作需求,考試院今(6)日院會審議通過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聘僱人員提繳離職給與的月支報酬計算標準等規定,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考試院說明,本辦法在民國107年間,已增訂新進聘僱人員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讓聘僱人員可以選擇支領年金,有利於安定老年經濟生活。本次修正,主要是因應機關建議聘僱人員退離給與,應該以其實際報酬作為提繳離職給與的計算標準,考試院廣納相關意見,將現行聘僱人員提存的離職儲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月支報酬計算上限,修正為公務人員最高俸點折算俸額2倍的數額;月支報酬未達該數額者,就以實際報酬計算,不再受現行行政院所定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限制,以適度提高其離職給與,預計將有1萬4千餘人受益。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也明定,對於目前提存離職儲金的聘僱人員,於新訂定契約時,應該改提繳勞工退休金,但經相同機關學校聘(僱)用且聘期未中斷者,得繼續提存儲金等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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