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4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4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4月26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好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與第37條第2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美好證券之公司員工介紹客戶獎勵辦法允許部分業務員每月領取業績分潤之仲介獎金、資安部分有未落實多因子驗證機制、雲端系統未落實資料管控機制、雲端通訊系統之通訊頻道設定控管未臻妥適、網域及系統有供外部人員使用、辦公區域與營運主機網段未以防火牆等相關網路設備進行實體區隔、台中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有為借貸款項之媒介等缺失,顯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與第37條第22款等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於112年5月12日修正前後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4萬元與30萬元(合計5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肆、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2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7月18日至112年8月4日對合庫證券進行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受理客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審核作業,未確實徵提佐證資料並盡合理調查。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寄送委託人之對帳單未登載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寄託於保管機構之保管情形。

(三)對外國債券附賣回交易之賣斷及回補未辦理價格偏離檢核作業。

(四)對客戶跨分公司申請單日最高買賣額度總歸戶達新台幣5,000千元以上者,未留存客戶資歷證明文件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

(五)自營部交易人員未依規定於居家辦公期間利用公司虛擬專用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下稱VPN)連線進行自營業務,及自營單位核准交易人員使用VPN連線至總公司個人所屬公務電腦作業之期間超逾實際居家辦公日期。

(六)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於專責主管核定及陳閱總經理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合庫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處分案

一、受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3目、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9條第4款及第6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2年6月16日至29日對永豐金證券進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涉負面新聞且已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客戶未重新評估風險等級、對高風險客戶業務往來關係未採強化持續審查措施、辦理姓名檢核及風險評估,未依內部規定列為高風險、辦理疑似洗錢交易檢核作業有欠確實或未留存檢核紀錄,以及辦理以系統輔助檢核疑似洗錢交易態樣未設計適切參數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執行業務有業務人員代客戶保管存摺或經客戶簽章之空白委託書、未留存客戶交易log紀錄、未落實辦理自然人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手續費率超逾收取上限、未依規定辦理稽核人員懲處、契約重要內容未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買賣報告書未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業務人員銷售投資型商品考核彙總表「非財務指標」項目未納入客戶多次贖回再申購項目等缺失情事,顯示統一證券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5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柒、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智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12年9月25日至28日對遠智證券進行資通安全例行查核,發現該公司辦理網路安全管理、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資訊存取控管等作業有缺失情事,顯示遠智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遠智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遠智證券於本案相關資安缺失完成改善前,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作業風險約當金額應增加計提0.5倍。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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