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規則),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自發布日施行。
受疫情帶動零接觸經濟需求之影響,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人數逐年增加。為擴大電子支付應用場景及提升民眾支付便利性,金管會於110年9月17日核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及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財金公司自112年10月上線購物功能以來,電子支付機構每月代理收付金額持續成長,113年度按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均創新高,為兼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健全發展,打造友善便利支付生態圈,金管會研議修正法規擴大支付範圍,並配套增訂相應之安全控管機制及使用者權益保護規範,爰修正本規則。本次共計修正13條,新增1條,修正重點如下:
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之自動交易扣款類型(修正條文第11條):考量現行以正面表列揭示交易態樣之方式,無法因應支付市場快速發展趨勢,倘遇有新型不特定金額自動扣款之交易態樣,尚須透過修法或發布解釋令等方式開放,除將增加行政作業成本及時效問題外,亦限制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發展彈性。爰改依風險導向為基礎之精神,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資訊安全、業務相關自律規範,確認特約機構之交易安全機制及交易爭議處理流程後始得辦理。
擴大特約機構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15條):在疫情帶動零接觸經濟之新興商業模式發展下,國人已習慣透過外送平臺、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及停車服務平臺等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滿足生活所需,考量該等交易型態符合電子支付帳戶之小額支付特性,且為滿足國人小額頻繁之非接觸式支付需求,爰透過建置相應之風險管控措施予以放寬。
委外作業增訂雲端服務之規定(新增條文第45條之1):電子支付機構為精準行銷及提升服務品質,有使用雲端服務以有效運用資料之需。為監理一致性,爰參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增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外作業使用雲端服務相關規範。
金管會將持續積極推動電子支付普及措施,營造我國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之良好發展環境。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受疫情帶動零接觸經濟需求之影響,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人數逐年增加。為擴大電子支付應用場景及提升民眾支付便利性,金管會於110年9月17日核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及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財金公司自112年10月上線購物功能以來,電子支付機構每月代理收付金額持續成長,113年度按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均創新高,為兼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健全發展,打造友善便利支付生態圈,金管會研議修正法規擴大支付範圍,並配套增訂相應之安全控管機制及使用者權益保護規範,爰修正本規則。本次共計修正13條,新增1條,修正重點如下:
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之自動交易扣款類型(修正條文第11條):考量現行以正面表列揭示交易態樣之方式,無法因應支付市場快速發展趨勢,倘遇有新型不特定金額自動扣款之交易態樣,尚須透過修法或發布解釋令等方式開放,除將增加行政作業成本及時效問題外,亦限制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發展彈性。爰改依風險導向為基礎之精神,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資訊安全、業務相關自律規範,確認特約機構之交易安全機制及交易爭議處理流程後始得辦理。
擴大特約機構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15條):在疫情帶動零接觸經濟之新興商業模式發展下,國人已習慣透過外送平臺、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及停車服務平臺等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滿足生活所需,考量該等交易型態符合電子支付帳戶之小額支付特性,且為滿足國人小額頻繁之非接觸式支付需求,爰透過建置相應之風險管控措施予以放寬。
委外作業增訂雲端服務之規定(新增條文第45條之1):電子支付機構為精準行銷及提升服務品質,有使用雲端服務以有效運用資料之需。為監理一致性,爰參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增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外作業使用雲端服務相關規範。
金管會將持續積極推動電子支付普及措施,營造我國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之良好發展環境。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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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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