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推動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達成留財引資,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為核心之目標,希望引導壽險投資資金得委由本國資產管理業者管理,以壯大本國資產管理產業,考量我國保險業與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業)業者,多有同屬同一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情形,將受到利害關係人規定之限制,在評估風險可控之下,爰檢討放寬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委辦法)運用委託資產之交易(以下簡稱全委交易)限額及項目,已完成「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擬修正條文共2條,謹就旨揭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全委交易得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本次修正新增全委交易之委託報酬與費用,亦得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現行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超過部分應計入交易總餘額,係考慮集中度風險,考量全委交易依全委辦法規定,對受委託機構相關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已有相關規範,且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限額及條件仍應遵循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範,爰新增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不計入本辦法之交易總餘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30天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擬修正條文共2條,謹就旨揭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全委交易得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本次修正新增全委交易之委託報酬與費用,亦得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現行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超過部分應計入交易總餘額,係考慮集中度風險,考量全委交易依全委辦法規定,對受委託機構相關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已有相關規範,且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限額及條件仍應遵循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範,爰新增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不計入本辦法之交易總餘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30天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