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690號令,調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所收取與支付保證金及權利金占基金淨值比率之計算方式
為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持續透過「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廣納各界建議。近期金管會參酌期貨公會針對103年11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690號令有關「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所收取與支付保證金及權利金占基金淨值比率之計算方式」所提建議,將依行政程序發布令釋。
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上開令釋規定,現行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一般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近5個營業日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數之平均值(分子),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分母)不得低於5%。此計算公式分子採近5個營業日之平均值,分母僅採計單日,二者計算方式不一致,且當基金突然遇大幅申購時將造成該比率短暫失真大幅下降之情形(分母當日大幅增加,惟分子受5日平均平滑效果未同步變動)。爰金管會將修正前揭計算方式,改為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數,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最近5個營業日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不得低於5%,修正後計算更具合理性。
金管會將賡續透過產官學合作的平台,主動積極聽取各界金融政策及法規建議意見,建構安全與發展併進的金融市場,進而提升我國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上開令釋規定,現行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一般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近5個營業日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數之平均值(分子),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分母)不得低於5%。此計算公式分子採近5個營業日之平均值,分母僅採計單日,二者計算方式不一致,且當基金突然遇大幅申購時將造成該比率短暫失真大幅下降之情形(分母當日大幅增加,惟分子受5日平均平滑效果未同步變動)。爰金管會將修正前揭計算方式,改為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數,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最近5個營業日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不得低於5%,修正後計算更具合理性。
金管會將賡續透過產官學合作的平台,主動積極聽取各界金融政策及法規建議意見,建構安全與發展併進的金融市場,進而提升我國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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