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
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及為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並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開放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得指定保管機構,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刪除年齡為七十歲以下之限制,使該等對象回歸由證券商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委託人作業、徵信與額度管理,並依其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確認所推介之特定投資標的適合該委託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為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及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爰明定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寄託於委託人指定之外國保管機構保管。(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刪除年齡為七十歲以下之限制,使該等對象回歸由證券商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委託人作業、徵信與額度管理,並依其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確認所推介之特定投資標的適合該委託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為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及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爰明定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寄託於委託人指定之外國保管機構保管。(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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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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