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配合「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之推動措施,並參酌各界透過「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等管道提供之意見,為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現行管理辦法條文共計12條,本次共修正8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協助政府加速興建社會所需建設或設施,提升國家整體利益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爰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之範圍,增列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並明定保險業投資得適用投資限額及得採事後查核之適用門檻金額,後續將依相關部會討論決定基礎建設定義及範圍情形後酌做調整。(修正條文第2條、第7條及第10條)
二、為配合政府政策,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之範圍,使其與財政部廣義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範圍一致,爰於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之範圍增列依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及其應符合之條件。(修正草案第3條)
三、為擴大社會福利事業屬社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範圍,明定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得為社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型態,以利引進保險業等民間資金投資。(修正草案第5條)
四、保險法第146條之5明定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派任董事席次達半數時,該被投資對象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為增加被投資對象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之彈性,爰明定具獨立性之董事不限制僅得由保險業派任,並參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規範,明定具獨立性之董事之當選形式。(修正條文第6條)
五、為配合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之政策方向,並考量保險業實際投資情形,爰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總額規定。另對於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後續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之投資條件,明定保險業對於該等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之規定,如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原為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所列項目,後續有超逾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範圍,且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政策有重大變動時,保險業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被投資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顯不符合原投資目的,保險業應於一定期間內減少投資比例至符合本法規定,並增訂展延處分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六、為簡化相關行政作業,被投資對象及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如屬無實質營運者,保險業得免依相關內部控制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8條)
七、為強化保險業投資前之適法性評估及相關申請核准書件之完整性及確認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符合規定,增訂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檢附之書件,又為明確已核准投資案需重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及後續重大變更事項報主管機關之管理機制,參酌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規定,明定投資案如有重大變更事項,保險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定期間內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另配合具獨立性之董事法制作業調整及擴大保險業辦理公共投資之範圍,調整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對象董事、監察人及該對象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異動時函報備查之規範。(修正條文第9條)
八、配合本次修法擴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範圍,為鼓勵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並增加資金配置彈性,爰放寬保險業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適用之門檻金額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現行管理辦法條文共計12條,本次共修正8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協助政府加速興建社會所需建設或設施,提升國家整體利益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爰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之範圍,增列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並明定保險業投資得適用投資限額及得採事後查核之適用門檻金額,後續將依相關部會討論決定基礎建設定義及範圍情形後酌做調整。(修正條文第2條、第7條及第10條)
二、為配合政府政策,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之範圍,使其與財政部廣義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範圍一致,爰於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之範圍增列依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及其應符合之條件。(修正草案第3條)
三、為擴大社會福利事業屬社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範圍,明定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得為社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型態,以利引進保險業等民間資金投資。(修正草案第5條)
四、保險法第146條之5明定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派任董事席次達半數時,該被投資對象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為增加被投資對象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之彈性,爰明定具獨立性之董事不限制僅得由保險業派任,並參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規範,明定具獨立性之董事之當選形式。(修正條文第6條)
五、為配合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之政策方向,並考量保險業實際投資情形,爰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總額規定。另對於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後續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之投資條件,明定保險業對於該等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之規定,如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原為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所列項目,後續有超逾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範圍,且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政策有重大變動時,保險業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被投資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顯不符合原投資目的,保險業應於一定期間內減少投資比例至符合本法規定,並增訂展延處分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六、為簡化相關行政作業,被投資對象及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如屬無實質營運者,保險業得免依相關內部控制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8條)
七、為強化保險業投資前之適法性評估及相關申請核准書件之完整性及確認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符合規定,增訂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檢附之書件,又為明確已核准投資案需重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及後續重大變更事項報主管機關之管理機制,參酌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規定,明定投資案如有重大變更事項,保險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定期間內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另配合具獨立性之董事法制作業調整及擴大保險業辦理公共投資之範圍,調整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對象董事、監察人及該對象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異動時函報備查之規範。(修正條文第9條)
八、配合本次修法擴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範圍,為鼓勵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並增加資金配置彈性,爰放寬保險業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適用之門檻金額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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