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變更銷售商品要事先報備!法律規範要注意!

公平會於111年7月20日第1608次委員會議通過,海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海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美容保養品及食品。該會於111年3月29日派員赴海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獲該公司新增銷售「玫瑰精露」、「美容液」、「撫痘精華液」、「緊緻亮顏精華液」、「肌因修護霜」、「豔陽乳(粉)」、「豔陽乳(白)」、「亮白保濕面膜」、「綠藻敷面膜」、「精靈球」、「植萃精華油」、「水氧套組」、「綠色奇肌套組」、「粉刺痘痘套組」、「美白套組」、「美麗奇肌套組」、「水氧SPA清潔(單次)」等17項商品,但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商品品項,依法須事先報備,切勿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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