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每年都須填報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法令有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616次委員會議通過,亞可威國際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亞可威國際有限公司屬已完成報備傳銷事業,而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11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填報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資料。公平會於111年3月29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請該公司於111年4月30日前填報,惟該公司逾限仍未填報。故亞可威國際有限公司未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6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每年都須依公平會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於期限內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傳銷事業應留意填報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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