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刊登廣告致品牌誤認,挨罰!

公平會在112年3月29日第1643次委員會議通過,萊莉國際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萊莉公司於110年7月29日至同年12月31日,將含有「水魔素」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Google網頁搜尋「水魔素」時,搜尋結果將呈現「【汪咪博士】解決水 魔 素 口腔 保健 液」、「水 魔 素口臭問題-貓狗專家-汪咪博士」等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萊莉公司「汪咪博士」網站,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水魔素」與「汪咪博士」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增加萊莉公司「汪咪博士」寵物用品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也減少其競爭事業接觸交易相對人之機會,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廣告平臺的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應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而有使人誤認之可能,如有應避免使用,否則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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