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比較」好?業者比較廣告不實遭罰!

公平會於3月19日第1743次委員會議通過,樂晴科技有限公司銷售「Pencil A8 Pro」繪圖手寫筆,廣告刊載與他事業商品的比較資訊,就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樂晴公司銷售上述手寫筆商品,於廣告比較表「藍牙功能」及「橡皮擦切換」項目中,分別在自身商品項目刊載「上一步/自拍鍵」及「V」圖示,並於他事業的競爭品牌手寫筆刊載「無」,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為案關商品可以透過藍牙設定去操作上一步及自拍功能,以及具有橡皮擦切換功能,而競爭品牌的手寫筆則無提供前述3項功能,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競爭品牌的手寫筆實際上可透過下載專屬APP配對藍牙後即可自訂3種快捷鍵,其中包含「上一步」、「拍照」及「橡皮擦」功能,因此該比較廣告刊載內容已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作比較廣告,應該要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避免因不當比較廣告誤導消費者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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