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製作商品的經驗歷史要有所本,隨便宣稱會構成廣告不實而遭罰!!

公平會在114年5月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決議,普蘿精品傢俱有限公司銷售床墊商品,於「普蘿名床」網站刊載「深具多年豐富的高階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從八十年代起為國內和國外許多廠商代工」,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普蘿公司自八十年代起便為國內外廠商代工生產床墊商品,而且具有豐富的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然而經過調查,普蘿公司的設立登記日期為113年8月,所以該公司客觀上不可能從八十年代起便替國內外客戶代工生產床墊商品,且查普蘿公司其實是委託其他事業代工生產床墊商品,並不具備多年豐富的高階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營運的資歷和存續時間往往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品質、內容的評價,甚至成為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因此事業在刊登營運資歷及期間的廣告時,要確保相關資訊符合事實,以免誤踩廣告不實的地雷。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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