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辦理視為農地使用情形清查,籲地主落實農業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辦理為期4個月的清查作業,對象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之案件,以確認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是否持續作農業使用。



稅捐處說明,凡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視為農地」案件,均納入列管並每年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倘查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將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屆期若未恢復農業使用,或雖於期限內已恢復,但其後又再度未作農業使用者,該筆土地日後再行移轉時,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列管視為農地如有上述違規情形,即使其後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保障自身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應落實列管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確保日後辦理移轉時,得以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726-969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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