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逆向撞死人已調解賠償 二審宣告緩刑

黃姓男子喝酒隔天駕車撞上對向車子致車主死亡,一審基隆地院判黃男8年徒刑。二審今天考量黃男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賠償等,改判2年,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黃男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履行全部賠償,獲取諒宥。

二審指出,考量黃男是飲酒翌日駕車,其可責性與飲酒沉陷泥醉者仍執意上路的情節相對為輕,認定黃男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減刑。

二審審酌,本案各項情事,黃男應是因一時失慮,未能體察其行為嚴重性而犯罪,為初犯,且依他供述其現在每天要背母親上下樓外出就醫,若判刑入獄有中斷黃男生活,產生標籤等不利復歸社會的情形。

二審合議庭認為,黃男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的教訓後,已知警惕,依酒駕致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黃男民國112年2月10日晚間6時至8時許,在台北市信義區住處飲酒後,隔天上午10時30分許,自住處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家人4人上路,行經北濱公路52.5公里處時,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吳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車發生猛烈碰撞,吳男送醫前已失去心跳,經急救後宣告死亡。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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