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嬰事證不足 高雄保母改依過失致重傷罪判1年2月

高雄王姓保母去年遭控虐嬰,被雄檢依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起訴;經雄院審理,認為相關事證,不足證明王女有施虐等行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王女1年2月徒刑。

高雄地檢署當時調查認為,王女涉嫌因不滿嬰兒哭鬧並猛力搖晃男嬰,害其頭部撞擊堅硬物品,致男嬰頭部受創,產生肢體偏癱無力等重傷害;檢方審酌王女僅因男嬰哭鬧即施加暴力,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彰法紀。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法官依證人證詞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等事證,認為男嬰顱骨骨折為「外傷性」,而受虐性腦傷雖常見有硬腦膜下出血等症狀,但不能排除可能是因「意外而致男嬰頭部遭外力撞擊」所造成,且相關事證不足證明王女有猛力搖晃或故意撞擊男嬰頭部等行為。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王女是在抱著男嬰行走時,因故摔倒而脫手將男嬰摔出,致其頭部撞擊堅硬物體,造成男嬰腦性麻痺、癲癇、運動及語言發展遲緩等狀況,須長期接受治療與復健,男嬰所受傷害已達「重大」程度;另外,法官審酌王女未與男嬰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等情況,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王女1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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