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男子換貨輪偷渡高雄 船長不知情獲不起訴

中國籍李姓男子從福建搭漁船出海,途中登上坦尚尼亞籍貨輪進入高雄,在旗津玩2個月。李男作證未受貨輪船長指示下船,雙方也不認識,雄檢依罪證不足,對船長予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李男接受偵查時證稱,下船是受中國籍人士「小陳」與綽號「威廉」的黃姓男子(另案偵辦中)指示,才會去旗津民宿居住,但並不認識貨輪船長,也沒受其指示。

檢方經勘驗貨輪出入船員名單及相關證詞,僅能證明貨輪船員編制和進港後的滯留情形,但與貨輪船長是否知道李男藉由貨輪偷渡,並無直接關聯,且這名船長已於去年9月出境,已無傳喚到案陳述調查可能,據此依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此案緣於中國籍李男於民國112年9月間,經由綽號「小陳」的中國籍人士介紹,自中國福建省福州市某沙岸海邊搭乘漁船出海,並順勢登上停泊在台灣海峽某處的坦尚尼亞籍貨輪「祥運輪」,同年10月7日再隨「祥運輪」進入高雄港內。

但「祥運輪」進港停泊後,因機舵故障未獲合格憑證,即將進行船隻拆解作業,李男卻未申請入境許可;去年9月間透過「小陳」媒介,與黃姓男子接洽,由黃男安排下船,前往旗津區1間民宿居住,整整玩了2個月,直至同年11月13日,李男才自行前往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港國境事務大隊自首。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他趁「祥運輪」進入高雄港區停泊之際,離船登岸進入台灣領土,有害政府對於入出國管理正確性,但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據此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拘3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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