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前警局長退休金 警政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遭駁
警政署為追討涉貪判刑確定前金門縣警察局長陳瑞通(已逝世)的退休金,向士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士林地院認為,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於法不符,日前裁定駁回,可抗告。
陳瑞通因詐領差旅費新台幣32萬餘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更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間駁回上訴定讞。陳瑞通於111年9月間逝世。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警政署主張,依銓敘部審定,陳瑞通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辦理扣減退離給與50%,經行政執行署計算,尚有497萬6953元未繳還。
警政署認為,陳瑞通於111年9月間逝世,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導致警政署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因此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
士院裁定表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經調查,陳瑞通仍有第3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未拋棄繼承,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形,裁定駁回,本件可抗告。
陳瑞通因詐領差旅費新台幣32萬餘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更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間駁回上訴定讞。陳瑞通於111年9月間逝世。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警政署主張,依銓敘部審定,陳瑞通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辦理扣減退離給與50%,經行政執行署計算,尚有497萬6953元未繳還。
警政署認為,陳瑞通於111年9月間逝世,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導致警政署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因此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
士院裁定表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經調查,陳瑞通仍有第3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未拋棄繼承,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形,裁定駁回,本件可抗告。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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