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笛老師猥褻、性騷少女 最高法院判刑定讞
張姓中國笛老師被控在教學時,分別強制猥褻、性騷擾2名女學生。高雄高分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3年5月徒刑,性騷擾部分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是2名受害人就讀國小時的中國笛、竹笛校聘指導老師,2名少女在國小畢業後,繼續到張男位在高雄市的住處上個別指導課,學習中國笛、直笛。
判決表示,張男在一名被害少女國一、國二時,違反少女意願,來回撫摸少女大腿、親吻少女手、臉頰、嘴巴、撫摸磨蹭手背、手心、擁抱少女等方式,分別強制猥褻少女各1次得逞。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10年9月4日上課時,在另一名少女背對他時,突然叫住少女,少女轉頭而不及抗拒之際,猝然親吻少女嘴巴1下得逞。
高雄高分院依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5月,另依成年人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處張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是2名受害人就讀國小時的中國笛、竹笛校聘指導老師,2名少女在國小畢業後,繼續到張男位在高雄市的住處上個別指導課,學習中國笛、直笛。
判決表示,張男在一名被害少女國一、國二時,違反少女意願,來回撫摸少女大腿、親吻少女手、臉頰、嘴巴、撫摸磨蹭手背、手心、擁抱少女等方式,分別強制猥褻少女各1次得逞。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10年9月4日上課時,在另一名少女背對他時,突然叫住少女,少女轉頭而不及抗拒之際,猝然親吻少女嘴巴1下得逞。
高雄高分院依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5月,另依成年人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處張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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