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清晨酒後毒駕撞人致死 國民參審判8年半

台南魏姓女子112年8月清晨涉酒後毒駕,途經安平區撞上孫姓婦人致死,魏女坦承犯行,卻未與孫婦家屬達成調解,讓人感受不到歉意,台南地院國審今天判刑8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國審宣判,魏女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台南地院指出,魏女民國112年8月23日清晨5時30分至7時20分在友人住處飲酒、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含有FM2成分安眠藥物後,駕車途經安平區健康三街、府平路口左轉時撞及孫婦,造成對方重傷送醫不治。

魏女雖在案發現場坦承犯行,但事發2年期間態度消極,未與孫婦家屬達成調解,期間收入盡挪為他用,未依約定支付喪葬費用或擬定賠償計畫,讓人感受不到絲毫歉意,因此判刑8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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