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宜蘭國三女學生校外墜樓亡 一審免責二審判學校應國賠264萬元

[周刊王CTWANT] 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9年級張姓女學生,2020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自行離校,至羅東鎮民生市場頂樓墜樓身亡事件,家長悲憤提告羅東國中、校長、輔導老師、班級導師、科任老師國賠645萬元,宜蘭地院一審判決家長敗訴,家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21日判決,改判校方應國賠264萬元。
家長指控,張女於意外發生前即有自傷行為,應被列為高關懷學生,但校方明知卻未落實輔導機制。張女當日上午10時前離開教室,但任課老師吳姓、張姓與黃姓教師均未發現異狀,亦未依規定即時通報學生失蹤,且事發當時,校園出入口未有嚴格控管,大門與圍牆形同虛設,加上監視器雖有設置卻無人即時監看,導致女學生離校後竟無任何人知情。
女學生離校後步行前往羅東鎮民生市場,於上午11時許登上市場頂樓後墜樓,校方卻遲至中午才發現張女失蹤,經報案協尋,直到下午2時44分才由民眾發現墜樓女學生,立即送醫急救,但距離事發已相隔約三個半小時,喪失黃金急救時間,最終因創傷性休克不治。
家長認為,校方違反義務的過失行為,及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缺失,與女兒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訴請校方、校長、導師、輔導老師、3名科任老師連帶賠償645萬元,宜蘭地院一審認為校方沒有疏失,判決免賠,家長則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判決21日出爐,法官認為羅東國中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導致本件事故發生,確實負有過失責任,故廢棄原判決部分內容。然而,張女於事發前五日曾就醫,病歷中明確顯示其有極高自殺風險,張女父母對女兒有保護與教養之責,應事先告知校方張女的心理狀況,以利學校提供適當輔導與防範措施。但家長並未將相關資訊告知學校,間接導致憾事發生,因此同樣負有過失責任。
在綜合考量下,法院認定家長與校方應各自承擔50%的過失責任,羅東國中需賠償張女父母近新臺幣265萬元。而校長及教師部分,由於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具有特別規定,並非故意促使憾事發生,且家長已獲賠償金,無法適用同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故校長及教師們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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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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