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丟臉不敢還」!高雄男夜店惡作劇竊友錢包 賠8萬換緩刑

[周刊王CTWANT]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在夜店趁友人離開座位時,徒手竊取友人錢包,事後辯稱只是「酒後惡作劇」。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個月,楊男上訴後與友人達成和解並賠償8萬元,二審法院10月1日宣告緩刑2年,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楊男2024年11月7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某夜店與友人林智育飲酒消費。楊男趁林姓友人離席時,他以身體遮擋視線,徒手取走放在沙發上的錢包。
該錢包內有現金新台幣6萬4015元、迪拉姆幣500元、人民幣1元、金融卡2張、信用卡1張、身分證1張。楊男得手後隨即前往廁所,將錢包藏放於個人隨身袋子內。林男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楊男並起獲失物。
楊男起初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與告訴人是朋友,當天飲酒後一時興起拿錢包惡作劇捉弄友人,後來友人向警方報案,他怕丟臉不敢坦承。
但檢方認為,楊男竊取時有避免遭人當場查緝的行為,拿取後又有確保其成果的行為,且在友人發覺異狀後仍未坦承或歸還,直到警員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並通知到案說明,才陳述經過。
一審法院認為,錢包是個人典型的隨身財物,任意拿取極可能遭致誤會。楊男為受過教育且具工作經驗的成年人,對此不能諉為不知,仍任意拿取友人錢包,認定其係基於竊盜犯意而為,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楊男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重,願坦承犯行且已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另賠償告訴人8萬元,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允當,維持有期徒刑3個月之判決,但考量楊男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取得告訴人諒解,堪認其尚有悔悟之心,予以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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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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