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要女大生「肉償」!檢官忿遭拔官提再審被駁回

北檢檢察官陳立儒日前跟一位女大生發生車禍,沒報警竟要對方「肉償」,更一審被判罰俸3個月,更二審改判免職跟降轉為「檢察事務官」,他不服提再審之訴,依舊被懲戒法院駁回。


小車禍要女大生「肉償」!檢官忿遭拔官提再審被駁回
陳立儒更一審判罰俸3月,更二審被判免職。(圖/資料照片,中天新聞)

回顧整起案件,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彈劾內容敘明,在2023年5月21日晚間,時任北檢檢察官的陳立儒,在萬華區騎腳踏車時,跟騎機車的女大生有行車糾紛,旋即報警處理跟索賠,但在過程中,陳立儒卻跟女大生表示「因為妳肇逃」,「不斷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性騷女大生,嚴重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一審判他罰俸3個月,事後法務部跟陳立儒都上訴。

而法務部的訴訟代理人,江貞諭主任檢察官在更二審法庭的言詞辯論時直言:「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最後法官判陳立儒免職,並依照《法官法》將他降轉成「檢察事務官」。

更二審法官也對判決做出說明,表示「刑罰與懲戒處分有顯著差異,刑罰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個別評價,以追究行為責任,懲戒是整體評價被付懲戒人的違失行為所呈現的人格,判斷其是否適任,被告的行為顯示出『趁機欺凌弱勢』的人格特徵,已超出人民對檢察官的信賴界限」、「原判決雖認定情節嚴重,卻僅處以罰款,未充分評價其行為對檢察官職位的損害,廢棄原判決,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但考量陳男違失屬偶發,行為後態度良好,且多年來在職務上有特殊表現,依《法官法》相關規定,將其轉任為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則建議將陳立儒轉至新北地檢署任職。


小車禍要女大生「肉償」!檢官忿遭拔官提再審被駁回

懲戒法院。(圖/Googlemap)

但陳立儒日前又提出再審之訴,表示更二審的判決一出「外界一片譁然,自己收到許多同事、友人的慰問及鼓勵,大家都覺得不可思議,太重了吧!事實相同,法律審不是應該維持原第一審判決?」

他也反控女大生「推託」,表示當時對方肇逃被他攔下時要求別報警,他因為當下還要回去哄小孩睡覺才默許,但對方事後一直沒有要賠錢,他堅持之下對方才勉強去超商領錢,還說「我只有3百塊,剩下的7百希望可以讓我分期付款或打工…要我如何配合都可以」,他等了20分鐘覺得對方一直在推卸責任,才會一氣之下說:「那以身相許也可以囉!」對方追問「是什麼意思」,他心急之下才回答得很誇張,「目的只是要她乖乖賠錢」。

陳立儒說,後來女大生一直求情他也氣消了,「對方有提議去派出所寫和解書,但我當下回她:『3百塊就不用了吧,如果怕有問題互留電話就好,妳趕快回家』,最後雙方各自離去,「原確定判決說我趁機欺凌弱勢,但評論一個人之人格,應看長期表現,如果我是亂七八糟的人,怎有可能加入天下第一署之黑金組?機關怎敢推薦去當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怎敢聘為講師?長官怎敢讓他指導學習司法官及學習檢察事務官?檢察長又如何敢指定他為職務評定委員會首長指定委員?又如何能受聘於大專院校授課?」,他強調「這才是我長期累積的人格圖像」。

陳立儒訴狀中並寫道當時說要對方肉償,是「心生憤怒之一時、偶發之行為,並非日常工作或生活之人格圖像」,「我在台北地檢署的同事、長官、法務部長官都是我最好的證明與證人…基於上述之理由,希望能變更原判決」,但法官的回應仍打了他的臉。

懲戒法院的法官認為「被告利用和女方的行車事故,在對話中不斷要求肉償等性騷擾言詞,讓對方心生畏怖備受冒犯,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自有懲戒必要等理由甚詳」。

法官表示:「被告雖提出事後和友人的LINE通話紀錄,及台北地檢署職務評定通知書等,做為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兩者都是原確定判決出現後才作成,前訴訟程序終結後才作成的文件,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被告提出的內容不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確實性』特性」,最後據此駁回他的再審之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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