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潛逃挨轟「匪夷所思的裁定」 司改會7大呼籲挽救司法迷航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涉犯《證券交易法》遭判刑30年5月定讞,卻因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去年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目前棄保潛逃遭通緝。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31日)表示,該案於去年10月間以「審理單」代替裁定,且遲至今年才補製作裁定書,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同時提出相關機關應積極究責、改革制度等7項呼籲。
司改會今發聲明表示,高院合議庭就鍾文智案是否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也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去年10月14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且遲至今年3月28日才補製作裁定書,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
司改會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3項明確規定,裁定應於宣示隔天公告並通知當事人,使當事人得以透過抗告程序表達意見;但據媒體報導,該案合議庭僅當庭表示會以書面裁定通知結果,後續卻僅以電話方式通知鍾文智的辯護人,而未同步通知檢察官,此作為已違反前述規定,進而衍生圖利被告的嫌疑。
司改會續指,更令人遺憾的是,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日前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將責任推諉給書記官,無視《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裁判書應由法官製作原本,才交由書記官製作正本規定。
司改會說明,該案涉及是否延長對被告的科技監控,攸關防範被告逃亡及司法公正,應更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然而,合議庭卻未依法公開宣示、未通知檢察官、未製作正式裁定書,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導致司法公正審判功能完全失效,繼「石木欽案」後再次重創司法的公信力。
司改會呼籲,相關機關應在個案上積極究責、改革制度,包含台灣高等法院應審慎調查,該合議庭是否有《法官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之情形,並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1項請求法官評鑑。
司改會說,該案被告的律師曾是邱忠義法官的庭長,此關係引發外界對於審辯間可能受干涉影響的揣測,審檢辯三方皆應重視此一重大司法風紀事件。因此,該案的有權請求者,都應正視案件對於司法公信力造成的重大損害,並研議是否開啟請求評鑑程序,以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司改會提出,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受理本案評鑑請求後,應儘速做出有無懲戒必要之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報由司法院進行後續處置。
另外,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的主體,應主動調查本案合議庭是否有應受懲戒之情事,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移請監察院調查。而監察院作為司法體系以外之外部監督,應主動調查該案合議庭是否有彈劾的必要,並依《法官法》第51條第1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針對審判長邱忠義受訪時所稱「行之有年」的「略式裁定」,司改會認為,此番言論已造成人民對司法實務運作之困惑與質疑,司法院應徹底調查此一「慣習」的運用與影響,並公開對外說明,以確保程序合法妥適。
司改會也說,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曾針對「強化防逃制度」做成決議64-1點,應研議羈押替代處分及配套措施。而該決議雖於2019年修法,但機制仍屢顯失靈。民間團體認為,改革未落實主因是缺乏「常態性監督機制」,導致司法院、法務部等主責機關推動改革時,未能積極任事、有效落實。
司改會強調,總統賴清德曾於競選時,承諾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再次呼籲賴落實選前的承諾,並確實、積極的推動改革,為司法帶來真正的改變。(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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