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劃法分配公式具3爭議 應透過修法解決
財政部今天表示,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公式具3項爭議,包括因分子分母計算方式致有未分配數額、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事的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
針對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明年度獲配中央統籌稅款金額未符合預期,財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去年新版財劃法三讀當天,審查過程反覆抽換提案並倉促通過,且當天表決通過版本,與去年11月財政委員會送出版本亦不同,財政部無從表達意見。
財政部回顧,因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法委員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說明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今年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相比較。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有下列3項爭議問題:首先,90.5%分配本島各市縣及2.5%分配離島3縣的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市縣計算,致明年度統籌稅款經設算分配後,尚有未分配的數額。
財政部表示,其次,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鑑於序位分數計分級距不同,獲配數有明顯差異,且計分級距越大,獲配數差距越大,易生爭議。
財政部表示,第三,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的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亦有窒礙之處。
財政部說明,針對上述問題,今年8月15日已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及鄉鎮市分配公式部分,雖無明文規定,仍參酌地方政府共識意見,進行計算及分配。
至於分母爭議問題,財政部指出,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的分母,法律明文已明確規定依照「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根本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的文義範圍自為解釋,因此,分母只能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
財政部表示,對於無法分配數額,本質上仍為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財政部強調,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涉及財政資源重分配,為解決新版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嚴重衝擊中央施政能量,以及分配公式擴大城鄉差距與爭議問題,須就垂直及水平分配作全盤檢討規劃,財政部將在先前與地方政府既有共識基礎下繼續討論協商,尋求最大共識,制定完善的分配機制。
針對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明年度獲配中央統籌稅款金額未符合預期,財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去年新版財劃法三讀當天,審查過程反覆抽換提案並倉促通過,且當天表決通過版本,與去年11月財政委員會送出版本亦不同,財政部無從表達意見。
財政部回顧,因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法委員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說明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今年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相比較。
財政部表示,新版財劃法第16條之1所訂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有下列3項爭議問題:首先,90.5%分配本島各市縣及2.5%分配離島3縣的計算公式,其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市縣計算,致明年度統籌稅款經設算分配後,尚有未分配的數額。
財政部表示,其次,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鑑於序位分數計分級距不同,獲配數有明顯差異,且計分級距越大,獲配數差距越大,易生爭議。
財政部表示,第三,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的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亦有窒礙之處。
財政部說明,針對上述問題,今年8月15日已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及鄉鎮市分配公式部分,雖無明文規定,仍參酌地方政府共識意見,進行計算及分配。
至於分母爭議問題,財政部指出,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的分母,法律明文已明確規定依照「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根本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的文義範圍自為解釋,因此,分母只能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
財政部表示,對於無法分配數額,本質上仍為統籌稅款,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財政部強調,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涉及財政資源重分配,為解決新版財劃法大幅削減中央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嚴重衝擊中央施政能量,以及分配公式擴大城鄉差距與爭議問題,須就垂直及水平分配作全盤檢討規劃,財政部將在先前與地方政府既有共識基礎下繼續討論協商,尋求最大共識,制定完善的分配機制。
- 記者: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025年9月1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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