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沒車牌無eTag躲202元國道通行費 彰院判刑2月

謝姓男子多次駕駛自小客車上國道卻未掛車牌,也未裝eTag感應條,導致無法被判讀。國道警察查出謝男共未繳202元通行費,彰化地院依詐欺得利罪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家住苗栗縣的35歲謝姓男子從去年4月14日起至同年9月1日,接續以未懸掛車牌車輛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且未安裝eTag感應條,導致行經彰化縣快官交流道至清水服務區交流道路段的ETC系統無法判讀,因而取得新台幣202元未繳納通行費利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事後察覺有異,報請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處理,謝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謝男為圖私利,原有車牌因故註銷,即未懸掛車牌開車上路,以此獲取免給付通行費不法利益,考量其犯後態度等,依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沒收犯罪所得202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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