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嘉義縣畜牧全品項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0728」嘉義縣畜牧全品項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808 17:07:35)農業部公告嘉義縣(除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以外之鄉鎮市區)為辦理「0728豪雨」畜牧全品項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8月19日止受理申請,畜牧業者可前往畜牧場所在地公所辦理。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說明,東石鄉、水上鄉、新港鄉、六腳鄉及朴子市日前已公告受理,辦理期限至8月13日,請畜牧業者把握時間申請相關補助。

救助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補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補助。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及額度項下「參、畜牧」全品項辦理(如附表1)。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詳情請洽公所。

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畜牧業者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畜牧場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存摺、畜牧場登記證影本、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地磅單、畜禽購入證明、投保豬隻保險證明(養豬場適用)等相關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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