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亞中專欄】應修法以嚴懲偵訊資料外洩
張亞中/孫文學校總校長、中國國民黨主席參選人
近年來,台灣司法偵查過程中「洩密給媒體」的情況屢見不鮮。從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檢調偵訊時,相關偵訊細節與片段訊息迅速流入媒體,到近期高雄立委林岱樺的案件,檢方尚未起訴,偵訊內容卻已成為新聞標題,甚至包含足以嚴重損害當事人名譽與隱私的細節。這種情況,不僅對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更在社會上製造了「未審先判」的輿論氛圍,直接侵蝕了司法的中立性與公信力。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文規定的核心精神。其目的在於確保偵查過程中,案件事實與證據不被外界干擾,同時避免在尚未定罪前對被告或相關人造成社會評判。然而,實務中部分檢察官或司法人員,卻將偵訊筆錄、供述內容、甚至有意挑選對特定人士不利的片段,洩漏給特定媒體。這種行為,不但可能涉及《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更可能構成公務員瀆職,卻因取證困難與司法文化的縱容而少有究責。
這種行為已經對社會與當事人造成傷害,首先是人格與名譽的不可逆損害。在媒體與網路的放大效應下,尚未經過法院審理的內容,常被民眾視為「既定事實」。即便最終判決無罪,當事人形象早已被污名化,難以恢復。其次是司法公信力的崩解:人民期待檢察官以法律為依歸,而不是將手中的偵訊資料變成政治鬥爭或輿論操作的工具。一旦這種信任瓦解,社會將陷入對司法機關的全面質疑。最後是媒體倫理的失衡:部分媒體因搶獨家、博眼球,未經查證即刊登「獨家內幕」,不僅誤導輿論,也助長了司法內部洩密的風氣。
我查了一些相關資料。在美國,刑事案件進入大陪審團階段後,所有證詞、文件、證據都受到嚴格保密,任何參與人員(檢察官、陪審員、書記員等)若洩漏資訊,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明定,偵查過程屬於高度機密,任何洩漏內容者,包括檢察官、警察、律師,最高可判三年徒刑並處4.5萬歐元罰金。這項規範同時適用於媒體,確保報導不會損害無罪推定原則。
目前儘管已有法律規範,但偵查資料外洩仍屢見不鮮,顯示現行刑責與懲戒不足以嚇阻。我認為,最大在野黨,中國國民黨應引進外國經驗,致力於推動相關立法以為改革:第一、要加重洩密刑責。修訂《刑法》第132條,對於偵查階段涉及個資、名譽與隱私的洩密行為,加重刑度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明定不得緩刑。第二、媒體引用限制。在案件審理前,媒體不得直接引用來源不明的偵查內容,否則視為侵害司法公正並處罰金或撤照。第三、被害人與被告之救濟機制。一旦偵訊資料遭外洩並造成名譽損害,當事人可即刻申請緊急禁制令,要求媒體撤下相關報導,並由洩密者及其所屬機關負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應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而偵查不公開是守住這道防線的基礎。做為一位中國國民黨的主席參選人,我認為透過重刑化、高額罰金化等處罰機制,才能有效遏止了洩密與輿論審判。國民黨若要重建社會對司法的信心,必須以立法院為平台,推動嚴格的反洩密立法,讓濫權洩密者付出沉重代價,讓法律回歸正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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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張 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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