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死亡不到二個月 九年多勞保年資就喪失?!

台中許小姐問
一月春節期間,有位朋友告訴我,她父親雖已過世四年多,當時也有請領國保喪葬津貼,但仍在壽險業務員協助下,領到一筆五十幾萬元的勞保老年給付。朋友提醒我,或許我母親也可能有這種情況。

於是,一過完年我就到勞保局查詢,發現母親在加入農保前,的確參加過勞保,是從工會斷斷續續保的,年資累計有九年多。

我趕忙提出給付申請,沒想到卻遭到退回。承辦人員告訴我,以我母親的年紀(四十年次)早就符合請領資格,但因為母親已於去(一○八)年十二月身故,因此無法請領。

問題是,朋友的父親已過世四年多,都還能領到,怎麼我母親才過世二個月就喪失請求權了呢?這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我們該如何爭取權益呢?

中心顧問答
許小姐的母親雖然是農保被保險人,但過去曾參加過勞保,合計年資有九年多,雖然這勞保年資已經中斷十幾年,還能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早期要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被保險人除了要滿一定年齡與年資外,請領當時還必須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這樣的規定直到九十八年實施勞保年金制才修改。根據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只要曾參加過勞保的被保險人,不管中斷投保多久,也不管之後是否改加保其他社會保險,都可以在符合規定年齡時,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所謂符合規定的請領年齡,依條例規定,在年金新制實施的前九年是六十歲,到第十年(即一○七年)要提高一歲到六十一歲,之後每兩年提高一歲,直到六十五歲,因此今年是六十二歲。

此外,條例還解除了老年給付五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曾保過勞保並來到符合的年齡,任何時間都可提出給付申請,這項權利沒有時效的限制。

不過,由於老年給付的目的在於照顧年老的被保險人,因此如果請領時被保險人已經身亡,根據《民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規定,這項權益就會喪失。

一旦身故 就無法請領老年給付?
許小姐的母親曾透過工會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有九年多,以她的年紀(四十年次)計算,民國一○○年時就年滿六十歲,當時就符合請領資格,假設她勞保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三萬六千元,九年年資可領到九個月,即三十二萬四千多元。

只是因為老年給付的請求權人是被保險人,一旦被保險人死亡,權利當然就會隨之喪失。許小姐的母親去年十二月身故,她的勞保給付請求權在當時就已終止,而許小姐卻在今年一月才提出申請,所以勞保局才會駁回她的申請。

身故四年多仍可請領 理由何在?
至於狀況與母親類似的許小姐朋友的父親,已過世四年多,卻仍可領到勞保老年給付,中心顧問認為,該被保險人應該是符合《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的情況。

根據該條例,如果被保險人退保時,勞保年資已滿十五年,並且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包括滿十五年年資、年滿五十五歲或滿二十五年年資、年滿五十歲),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身故,合格的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但如果在九十八年年金新制上路前就曾參加過勞保者,家屬也可改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因死亡事故延伸的請求權 仍受時效限制
總結來說,類似許小姐母親狀況的勞保斷保族,只要符合規定的請領年齡,就可提出給付申請,但必須要在生前提出,一旦死亡該權益就會喪失。

而如果退勞保當時,年資已達十五年,年齡也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勞保舊制的條件),若在未請領老年給付前就身故的話,遺屬仍可請領勞保遺屬年金(這種情況沒有給付喪葬津貼),若被保險人曾在九十八年前參加過勞保,家屬還可改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不過,由於該給付請求權是死亡事故延伸而來,因此仍須受《勞保條例》五年時效的限制。換言之,許小姐朋友父親的個案,如果是在身故超過五年才提出申請的話,就會被以請求時效已消滅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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