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後返黑 美男子帶黑衣人至診所恐嚇



新竹有名愛美男子,為了想讓皮膚變得更好,經醫美診所建議後施打雷射,但術後卻發生返黑的後遺症,引發該男不滿。之後男子找黑衣人至診所討公道,不僅恐嚇醫護人員且強索要求退費,嚇得診所人員不得不趕快連絡主管且退費,但事後診所也因此對該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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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射後都可能會發生後遺症(如返黑),若發生患者是否能與診所求償?
醫療行為或多或少對於身體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或風險,手術同意書的目的主要是在於先將正常醫療行為下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或風險告知患者,讓患者可以明確知悉,並決定是否繼續接受該醫療行為。若患者充分理解並繼續接受該醫療行為,則視為患者對於醫療行為中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或風險已經同意,就可以阻卻醫療行為所可能造成傷害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手術同意書就是做為上開已經充分告知並得到消費者同意的「證明」。

但即使有簽立手術同意書,也不代表診所或醫師就當然可以免除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如果事後可以證明雷射後的「返黑」是由於診所或醫師的過失行為所產生,除了刑事上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以外,在民事上也會構成「侵權行為」(侵害患者的身體健康權),而必須對患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包含「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也就是俗稱精神賠償)。財產上賠償的範圍包含患者為了治療相關皮膚傷害所支出的相關費用(須提出相關證明);非財產上則是患者因為這起皮膚傷害造成心靈上的影響(不須提出相關證明,由法院衡量)。

✔ 患者因術後不滿意,找人至診所恐嚇且強求退費,是否違法?診所人員是否可以向該男子求償?
醫療行為在民法上同樣屬於契約行為,基本上除非診所或醫師有承諾「不滿意保證退費」,否則在無法證明是診所或醫師過失下所產生的後遺症,即便患者術後不滿意,也沒有辦法逕自要求診所退費。

進一步而言,如果患者找人到診所恐嚇並強求退費,假設恐嚇是以非法的方式告知(例如若不退費就要讓診所做不下去、要讓醫師無法繼續當醫師等),並讓診所人員或醫師因而感到恐懼,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威脅恐嚇)。但另一方面,如果是以要對診所或醫師「提告」或「檢舉」等方式,則不屬「非法」,自然也不會構成這裡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再者,以非法的方式強迫診所必須退費,不論診所最後是否有退費,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便認為診所或醫師在醫療處置上有所失當或過失,也要透過合法方式來行使權利,切勿採取違法的方式,否則不但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反而讓自己也陷入刑事犯罪。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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