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預法明年將上路!緊張的醫病關係將有解?
台灣的醫療技術水準高,醫療院所林立,民眾就醫是件便利之事,但相關的醫療糾紛也層出不窮。為解決醫療爭議訴訟,去年三讀通過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內文簡稱:《醫預法》),預計在明年元旦上路,希望在未來能促進醫病關係,到底《醫預法》能夠為醫病關係帶來哪些改變?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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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若發生醫療糾紛,民眾可以透過哪些管道申訴?
以目前的相關制度及管道來說,主要可以分成「行政」、「刑事」跟「民事」等三種方式。以行政來說,主要就是向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或申訴,由衛生局安排調解。只是,如果調解沒有結果,縣市政府衛生局只能就醫療院所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予以裁罰,對於民眾與院所的醫療糾紛,還是要由民眾繼續循著「刑事」或「民事」途徑來主張。
而「刑事」或「民事」途徑,刑事主要是針對個案認定院所或醫師是否有過失,是否造成民眾身體上的傷害,認定是否構成刑事上的犯罪(最常見的不外乎過失傷害等等);民事則是針對民眾所受到的損害,具體請求院所或醫師賠償。刑事和民事的程序和主張不盡相同,但最終目的大多都是為了具體的賠償。
預計在明年上路的《醫預法》,主要的目的是什麼?
有鑑於傳統發生醫療糾紛時,沒有一個統一的處理方式,民眾在缺乏相關知識加上沒有特別詢問律師或專業人員的前提下,難以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同時也為了減少醫師或院所明明是執行醫療業務,一旦發生糾紛卻要常常院所/法院兩頭跑的窘境,且一旦進入訴訟,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的花費也是極大的負擔。所以才會制定了所謂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從醫療事務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條規定來看:「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特制定本法。」從規定來看,不單純是保護病患一方,同時也在保護醫師及院所,建立一個專門針對醫療爭議的SOP,節省時間和金錢成本。
《醫預法》上路後,遇到醫療糾紛,民眾可以直接提告院所、醫師嗎?
新通過的《醫預法》主要是採「調解先行」程序,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申請調解。而且《醫預法》的調解不同於法院或是鄉鎮區公所的調解,而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由具有醫學、法學或其他相關專業知識之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組成人士特別規定同一性別、以及醫學以外的委員均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且如果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或利害關係,也有迴避的規定。
如果民眾沒有先依《醫預法》申請調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法院也不會直接駁回,而是應該先移付管轄的「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視為申請調解時已經提起告訴或起訴(考量到時效或是告訴期間)。而「醫療爭議調解會」在收到調解的申請之後,相關的流程也都有詳細的規定,包含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得併案處理之類;而為了確實促進調解的可能性,也要求出席調解者必須具有決策權。如果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也沒有委託代理人,則視為調解不成立,基本上就不會再繼續調解,減少目前實務上常有一而再再而三調解,徒然耗費時間的狀況。
在《醫預法》之下,若在協調的階段,民眾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嗎?
目前實務運作上,法院安排的調解基本上都是已經在起訴之後,所以不論調解是否成立,都要繳納裁判費。而「醫療爭議調解會」雖然組成上似乎要花費較高的成本,但《醫預法》第30條明白規定:「依本章所為之醫療爭議調解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已經先向法院提告並繳納過裁判費,之後在「醫療爭議調解會」成立調解,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因為調解成立後原本的訴訟就可以撤回,撤回會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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