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強制處分生變 檢方抗告成功陳啟昱等3人更裁回籠


台鹽綠能弊案強制處分生變 檢方抗告成功陳啟昱等3人更裁回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的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院日前裁定陳啟昱以6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以400萬元交保,台南地檢署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裁定發回;台南地院今(26)日開庭後,更裁自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可抗告。


南院裁定指出,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等3人經訊問後,均否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惟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3人所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之事實,又被告3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被告3人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均否認主觀犯意,彼此間或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間,所述內容多數未盡相符,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且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已達86位,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尚有鴻暉公司、台鹽公司、台鹽綠能公司之現任、前任員工、電業商等。


而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台鹽綠能之總經理,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將生誤判之危險,故被告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


合議庭參酌偵查中曾具結作證,並於本院到庭作證之證人,在交互詰問過程中,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詰問及本院詢問後,證述範圍實已大幅超出偵查中具結作證之內容。


再者,被告蘇俊仁所傳喚之友性證人,於收受庭期通知後,出現臨時以電話通知或具狀表示無法到庭之情形,綜合本院訊問內容、相關卷證及最新證人到庭情況,仍無法排除被告3人為脫免罪責,而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減證之風險,尚難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之。


從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為考量,認若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電子腳鐶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3人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至於被告3人及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開羈押理由及必要,業已敘明如前。


此外,被告3人雖分別主張身體因素需就醫治療,惟被告3人先前於羈押中時亦曾由看守所人員戒護就醫,有相關就醫資料在卷可佐,故被告3人可透過看守所內就診治療或戒護就醫,目前仍可獲得適當之醫療照護,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不合。從而,被告3人及辯護人之聲請,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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