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條款三讀 機關首長霸凌最高罰100萬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即「謝宜容條款」。(圖/截圖自謝宜容影片)
[NOWnews今日新聞]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39歲吳姓員工疑似不堪長期職場霸凌輕生,當時的分署長謝宜容成眾矢之的,事後總統賴清德、行政院長卓榮泰都為此道歉,當時的勞動部長何佩珊還為此下台。謝宜容另也因涉貪遭聲押。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新台幣100萬元。
根據新法,先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即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根據新法,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修法也增訂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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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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