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以達強化即時獎勵及激勵公務人員士氣的效果

為了能有效達到即時獎勵及讓獎勵金更具有實質的激勵作用,考試院前於113年12月26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將獎勵金發給的時點及金額均做調整,以及因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目前已無適用的對象,所以配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該要點已在今(6)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並且溯自今(114)年1月1日生效,讓公務人員自今年1月起就能夠依調整後的標準即時發給相關的獎勵金。



考試院表示,過去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所獲頒的各類勳章、獎章的獎勵金,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才發給,本次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且將獎勵金發給時點,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由服務機關(構)發給。另外,對於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經獲頒上開勳章、獎章而目前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應於今年底前之過渡期間提出申請,再由服務機關(構)審核後,依修正後的標準發給,希望可以藉由本次的修正,達到獎勵能夠有即時及激勵公務人員士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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