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10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10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10月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肆、有關「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三OOO三七四一號令」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30384756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60
伍、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5日至10月24日對宏遠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受理客戶以手機LINE之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未依規定落實當日沖銷交易額度之風險控管作業、未確實辦理對證券發行人交付有關委託人權益變更事項之通知、未確實辦理個人資料盤點作業,並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及辦理客戶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於來自高風險國家及符合所訂客戶風險等級評估表「負面訊息(含關聯人)」風險因素之客戶,未評估為高風險,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60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一、預計113年10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10月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184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肆、有關「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三OOO三七四一號令」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30384756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60
伍、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5日至10月24日對宏遠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受理客戶以手機LINE之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未依規定落實當日沖銷交易額度之風險控管作業、未確實辦理對證券發行人交付有關委託人權益變更事項之通知、未確實辦理個人資料盤點作業,並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及辦理客戶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於來自高風險國家及符合所訂客戶風險等級評估表「負面訊息(含關聯人)」風險因素之客戶,未評估為高風險,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60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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