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10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10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10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外國發行人於我國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豁免申報生效規定之令 (金管證發字第1130147278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肆、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草案。(金管證投字第1130350970號)--預告期間:2024.10.14~2024.12.13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
伍、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負責人謝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2月6日至2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受託買賣額度及財力徵提審核作業,對客戶跨分公司單日最高買賣額度有未落實歸戶控管,致有核定買賣額度總歸戶達5,000千元以上者,未徵提買賣額度30%之資力證明文件憑核,並留存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之情事;辦理徵信作業,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0千元以上之客戶,有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之情事;內部人員帳號有未與其他委託人區分之情事;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申報及建檔作業,經查有經理人未覈實申報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富邦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一、預計113年10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10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有關外國發行人於我國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豁免申報生效規定之令 (金管證發字第1130147278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肆、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草案。(金管證投字第1130350970號)--預告期間:2024.10.14~2024.12.13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
伍、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負責人謝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12月6日至2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受託買賣額度及財力徵提審核作業,對客戶跨分公司單日最高買賣額度有未落實歸戶控管,致有核定買賣額度總歸戶達5,000千元以上者,未徵提買賣額度30%之資力證明文件憑核,並留存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之情事;辦理徵信作業,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0千元以上之客戶,有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之情事;內部人員帳號有未與其他委託人區分之情事;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申報及建檔作業,經查有經理人未覈實申報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富邦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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