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同意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8月7日訂定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前於109年12月31日及110年5月18日分批核准3家及4家銀行開辦本項業務;另自110年9月起,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亦得依其業務規畫及業務需求情形,準備妥適後個別向金管會申請,加計本案,迄今金管會已核准13家銀行。

金管會本次同意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主要係考量該行計劃增加投資於商品開發、流程改造、人才僱用及硬體設備,引進國外金融商品開發能力,以及運用財富管理資訊系統以增進辦理本業務,並與國外知名機構合作培訓人才等事項。渣打銀行母行為國際性大型銀行,同意該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有利於將國際辦理財富管理之經驗引進我國。

金管會表示,114年1月6日已預告「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開放銀行辦理高資產業務,及採取業務項目之分階段放寬。金管會鼓勵具備財富管理專業及能力之銀行,於本會公布相關法規後,積極向本會提出高資產業務之申請,參與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提供更多元化商品及服務,以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金管會將持續關注本項業務之發展情形,透過法規鬆綁及導入相關監理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在財富管理人才及系統之投資,提升國內金融產業研發能力,提供客戶多樣化且客製化服務,更進一步引導海內外資金投資臺灣核心產業,促進境內外財富管理業務發展,並強化我國銀行之國際競爭力,以提升臺灣在亞洲資產管理市場之地位。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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