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2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2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2月10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編製中華民國113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4號)
肆、有關會計師複核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至第31-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5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伍、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編製中華民國113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6號)
陸、有關會計師複核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7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7
柒、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2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高齡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未設計符合高齡客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未每年調查更新單日買賣額度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徵信資料,以及受理客戶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於每月對帳單揭露投資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施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30
一、預計114年2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2月10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編製中華民國113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4號)
肆、有關會計師複核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至第31-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5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伍、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編製中華民國113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6號)
陸、有關會計師複核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7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7
柒、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2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高齡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未設計符合高齡客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未每年調查更新單日買賣額度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徵信資料,以及受理客戶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於每月對帳單揭露投資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施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30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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