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本次為因應電子簽章法於113年5月15日修正公布,考量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作業實務運作已久,且影響層面廣泛,攸關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召集以及徵求人、股東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等權益,倘依電子簽章法第二章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相關規定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現階段尚有實務運作困難、重複委託效力認定等疑義及考量股東行動主義之推動政策等因素。為確保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作業所涉及之相對人權益均得受到完善保障,於解決委託書適用電子簽章法相關疑義並擬具具體配套措施前,以法規命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規定,金管會爰依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授權規定,研擬修正本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及非屬徵求之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
二、電子簽章法第20條第1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原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為銜接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效力,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14年5月14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31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及非屬徵求之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
二、電子簽章法第20條第1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原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為銜接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效力,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14年5月14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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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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