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並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管會已研議開放證券自營商辦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提供投資人不足面額之特定外國債券,並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及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等規定,增訂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資本額為1億元,並明定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相關公告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表示,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以及核發僅經營本項業務之特殊類型證券商證照,可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另過往債券投資門檻高,小額投資人無法透過債券進行資產配置,本項業務之開放降低投資人投資債券門檻,讓投資人可輕鬆參與投資高門檻之債券,有助於投資人在資產配置及理財規劃上有更多選擇,並可達普惠金融之效益,滿足投資人多元金融商品選擇及小額投資人全球資產布局之需求。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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