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國際證券業務(OSU)競爭力,便利境外客戶匯款相關作業,研擬「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明定證券商經營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亦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修正條文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
二、 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經Standard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增訂修正條文第9條之1第4項)
另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移列第4款,併於本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放寬OSU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外國保管機構,將提升金流往來之便利性,有助於推動OSU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之願景、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及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 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明定證券商經營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亦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修正條文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
二、 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經Standard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增訂修正條文第9條之1第4項)
另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移列第4款,併於本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放寬OSU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外國保管機構,將提升金流往來之便利性,有助於推動OSU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之願景、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及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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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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