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嗶」市場競爭,公平會不「嗶嗶~」
公平會於110年10月13日第1565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全家便利商店、玉山商業銀行、拍付國際公司等3家事業擬合資新設事業全盈支付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申報事業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表示,雖全家便利商店、玉山商業銀行、拍付國際公司分別主要經營連鎖式便利商店、銀行、第三方支付等業務,分屬不同領域,但因各參與結合事業皆有提供行動支付服務,且玉山商業銀行、拍付國際公司之子公司,與新設事業全盈支付公司均已獲金管會許可,得兼營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故公平會從水平結合與多角化結合的角度評估本案。
在水平結合部分,考量參與結合事業各自提供之行動支付服務內容與市場定位並不完全相同,且各自所屬相關市場競爭激烈,存有強力競爭對手,消費者亦可輕易轉換交易相對人,故參與結合事業尚無藉由本案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亦尚不致降低彼此間相互競爭之誘因,而新進業者亦仍有參與行動支付市場競爭之可能性與即時性。
在多角化結合部分,從法令管制、技術、跨業發展計畫等面向觀察,均尚不致對相關市場之潛在競爭產生影響。另從參與結合事業共同建立行動支付生態圈面向觀察,考量連鎖式便利商店提供行動支付服務之目的,係為提供多元且便利之支付服務予消費者,銀行業者與行動支付業者在經營發展上,亦無不積極與通路業者合作,故參與結合事業較無縮減或拒絕與相關市場業者合作之誘因。且其他競爭對手亦可透過自行發展行動支付服務或與他事業合作,與參與結合事業抗衡,故本案尚不致驟然改變相關市場結構及原有市場地位,反而可能有促進行動支付業者競爭間之正面效果。
此外,公平會也針對本案涉及使用者資料及數據累積,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新興數位競爭問題進行評估。考量參與結合事業可因本案獲取之使用者資料及數據的類型、特性,以及市場狀態,競爭對手並非無法透過其他來源蒐集或以其他資料取代,故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所掌握之使用者資料及數據即可為該等事業帶來其他競爭者無法複製之競爭優勢。另外,本案並無消除參與結合事業在個人資料保護面向之競爭壓力,故尚無減損以隱私為基礎的競爭之疑慮。
基此,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雖全家便利商店、玉山商業銀行、拍付國際公司分別主要經營連鎖式便利商店、銀行、第三方支付等業務,分屬不同領域,但因各參與結合事業皆有提供行動支付服務,且玉山商業銀行、拍付國際公司之子公司,與新設事業全盈支付公司均已獲金管會許可,得兼營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故公平會從水平結合與多角化結合的角度評估本案。
在水平結合部分,考量參與結合事業各自提供之行動支付服務內容與市場定位並不完全相同,且各自所屬相關市場競爭激烈,存有強力競爭對手,消費者亦可輕易轉換交易相對人,故參與結合事業尚無藉由本案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亦尚不致降低彼此間相互競爭之誘因,而新進業者亦仍有參與行動支付市場競爭之可能性與即時性。
在多角化結合部分,從法令管制、技術、跨業發展計畫等面向觀察,均尚不致對相關市場之潛在競爭產生影響。另從參與結合事業共同建立行動支付生態圈面向觀察,考量連鎖式便利商店提供行動支付服務之目的,係為提供多元且便利之支付服務予消費者,銀行業者與行動支付業者在經營發展上,亦無不積極與通路業者合作,故參與結合事業較無縮減或拒絕與相關市場業者合作之誘因。且其他競爭對手亦可透過自行發展行動支付服務或與他事業合作,與參與結合事業抗衡,故本案尚不致驟然改變相關市場結構及原有市場地位,反而可能有促進行動支付業者競爭間之正面效果。
此外,公平會也針對本案涉及使用者資料及數據累積,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新興數位競爭問題進行評估。考量參與結合事業可因本案獲取之使用者資料及數據的類型、特性,以及市場狀態,競爭對手並非無法透過其他來源蒐集或以其他資料取代,故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所掌握之使用者資料及數據即可為該等事業帶來其他競爭者無法複製之競爭優勢。另外,本案並無消除參與結合事業在個人資料保護面向之競爭壓力,故尚無減損以隱私為基礎的競爭之疑慮。
基此,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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