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黃豆合船許可期限,公平會准了!
公平會於111年1月26日第1584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藍雷股份有限公司及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業者延展合船進口黃豆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6年3月12日止。
公平會指出,大統益公司等5家業者為合船進口黃豆,前已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該會於106年2月17日以公聯字第106001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予以許可,本次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將屆,故大統益公司等5家業者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認為,合船進口黃豆可提高參與業者的運費議價能力並降低運輸成本,且本次合船之參與業者(統稱南部組)合船進口黃豆數量占我國黃豆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合船業者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且產業主管機關亦表示,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運費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亦有所助益。
公平會認為本合船進口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相關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得依私法自治原則,訂定相關規範規定參與黃豆合船事業之合船運作事宜,惟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指出,大統益公司等5家業者為合船進口黃豆,前已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該會於106年2月17日以公聯字第106001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予以許可,本次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將屆,故大統益公司等5家業者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認為,合船進口黃豆可提高參與業者的運費議價能力並降低運輸成本,且本次合船之參與業者(統稱南部組)合船進口黃豆數量占我國黃豆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合船業者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且產業主管機關亦表示,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運費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亦有所助益。
公平會認為本合船進口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相關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得依私法自治原則,訂定相關規範規定參與黃豆合船事業之合船運作事宜,惟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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