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法律規範要注意!

公平會於111年2月23日第1587次委員會議通過,柏格薰香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柏格薰香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精油相關商品。該會於110年9月27日派員赴柏格薰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獲該公司招募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之情形,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以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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